Ingenasa International
根据卫生部1月25日公布的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,中国将实施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,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至少覆盖50%的县级行政区域。
目前,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并不令人乐观,每年都有食品安全事件曝光,无一不让人触目惊心。
即将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,为的是更进一步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,理清头绪,逐步解决。
值得注意的是,食品安全监管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活动,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多个部门,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,涉及到至少8个部门,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,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,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,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,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。这些部门自成体系,相对独立。
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原有各部门职能基础上的延伸,即“分段监管为主,品种监管为辅”的体制。《食品安全法》对这一体制进行了明确,但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存在一些弊端,也面临极大的履职风险。
以工商部门的监管为例,《食品安全法》在食品生产许可、流通许可、餐饮服务许可之间的界定颇难。例如,一些原来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经营户,到期后无法取得新的相关行政许可,工商机关无法为其年验贴花;一些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,不能办理相关行政许可,工商机关就无法为其核准注册等等。基层往往面临着,上面的法律大框架有了,而各地具体的管理办法迟迟未出,造成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、食品摊贩、即卖熟食等领域无法监管的局面。
这样的情况下,各地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部门只能发挥神通,各找门路,看谁能捡到“好活”。仅仅一个现场制售食品就五花八门,有的地方只负责超市的现场制售,商场的不管;有的地方只管摆凳子吃的现场制售食品,不摆凳子吃的不管……各种招数,不光被监管的食品经营户们犯晕,大众也不明白,监管的执行者更不明白。一旦引发食品安全事件,监管的各部门就陷入互相推诿的局面。
在现实中,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是连续性的,往往一个环节中发现的问题,需要在生产环节查源头,在流通环节堵市场,实行分段管理,就需要监管部门之间的高度配合,密切协作。只要部门间有配合不力、协调不好的情况,发现的问题就难以得到及时处理,甚至贻误时机。但在现行体制下,各部门之间的高度配合,相当于纸上谈兵。
这也表明,食品安全的管理中,政府部门的监管只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,更多的则是依靠完善的市场机制、依靠完备的信用体系,让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能够逐渐壮大,而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则被淘汰出局。在这样的逻辑中,企业和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就被提到了更重要的高度上。
从性质上看,政府监管是一种他律机制。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,他律机制发挥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,非常有必要在政府他律机制之外,有效建立一个社会性的自律机制,形成他律机制和自律机制相配套的双约束机制。